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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


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章程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党建工作机制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一章  学院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二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院。

学院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于投入学院的开办资金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学院终止办学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尼路(生盖营村北900米)。学院办学地址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由赵晓峰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  学院开办资金(实缴出资)为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理事会通过后应当就变更事项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院长,确认由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八)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债务(调整)方案;

(十二)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主持学院日常工作;

(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拟订、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

(十)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十一)组织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二)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在学院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理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院长的;

(三)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社会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由呼和浩特市地区民办高校单位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院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学院的理事会、院长办公会,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学院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征求与一线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工学为主,以培养新能源技术人才为特色,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八条  突出军事化管理特色,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九条  学院抓好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供社会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及社区继续教育等多种职业教育服务。学院不断拓宽服务内容、挖掘服务潜能,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对现代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政策,积极推进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四十二条  重视科研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九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学院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学院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出资人)不得违规从学院分配利润或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院办学。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

学院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条  学院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学院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院自愿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章程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院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学院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院办学。清算期间,学院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财务清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学院终止,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徽为: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为8月8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于2024年7月2日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举办者、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核,学院理事会审定,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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