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安全检查督查会议精神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8日 来源:原网站 浏览:8025次
 

12月15日,能源学院在业余党校教室召开全体教职员工会议,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开展在呼高校”百日攻坚”安全大检查交叉督察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学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闫永平同志主持会议。他强调学校是人群集中的地方,高校安全更具有特殊性。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引起全体师生高度重视。今天的会议有“三项议程”“二大任务”即:高忠厚副院长传达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安全检查的文件精神,安全保卫科科长刘晓云老师作安全责任说明,责任划分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理方面的报告。赵晓峰院长总结讲话。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12月14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侯元厅长关于迅速开展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要求,自治区教育系统工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的基础上,从12月14日至22日,组织呼市地区自治区高校开展安全交叉检查。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党委李纪恒书记,布小林主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教训,督促各高校,民办学校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全面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坚决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高校安全稳定,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保卫科科长刘晓云同志具体说明了安全责任、划分及问责、追责等相关事项。

一,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因其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当事人。

2主管责任是指分管这方面工作,对这方面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通常是指一把手的责任。

二,消防责任人划分

1人为因素:引发事故为第一责任人,法人为第二责任人,分管领导及值班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2非人为因素:法人,直接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值班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情节较严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4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三,如何做好事故责任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处理

当发生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分析时,最难莫过于责任分析和人员处理这两关。往往需要花很多精力才能勉强处理,究其原因,除一些非人为因素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当事人怕承担责任

2事故原因不清,不准影响了责任分析的准确性。

3长期来对责任的分类,分档一直没有明确的硬杠子,造成分析时只好临场发挥,因此责任没有统一的标准。

 赵晓峰院长强调,要完成教育厅安全大检查工作任务并借此机会全面提升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以使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为学院教育学习生活保驾护航。每位教职员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细节,认真排查办公室,教室,宿舍及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划分安全责任,建立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条例。

赵晓峰院长通过身边的案例,讲述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对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危害性,人人树立安全意识,个个高度重视安全事项。安全责任,人人有责,我有责任。为打造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需要每一位教职员工和每一位学生及时防范、检查、督查,共同努力,构筑安全防火墙!做到警钟长鸣!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宣传部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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