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9日 来源:原网站 浏览:2989次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4000、3000、2000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的行为;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
7、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但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的学生,对于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有严重旷课、旷操、旷自习者
4、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5、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6、严重破坏校园公物者
7、没有交清学费、住宿费者
8、学期所学课程一半以上科目考试不及格者
9、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三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内蒙教育厅下达,学校在接到资助名额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经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处研究并征询各系意见后确定,及时将分配名额下达到各系。
四  申请、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启动后,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班主任到教务处查验学生学习表现。经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并写出班级评审材料。班主任可以提交助学金候选名单,如发现已评学生在资助过程中有违反学校助学金发放条件者,取消其资格,该生剩余助学金发给候选学生,并且每月按学生个人及班级表现重新分等、排队发放;若班级整体月表现极差,取消当月助学金名额,其名额分配给表现优良班级。
第九条    各系按照学院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道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写出评审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第十一条  学校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至教育厅。
五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助学金按月依考核调整名额等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六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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