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9日 来源:原网站 浏览:3116次
 

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现象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优良
第五条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
3、生活不节俭,使用高档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学习不努力,旷课、旷操、旷自习者
5、考试作弊者
6、夜不归宿者
7、打架斗殴者,帮助他人打架斗殴者
8、没有交清学费、住宿费者
三    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苏木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七条    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与相应的处分。
四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学校在接到奖励名额后,根据各系的学生人数、比例及在校表现,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和学生工作处研究并征询各系意见后确定,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下达到各系。
五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工作启动后,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交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班主任到教务处查验学生学习表现,经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并写出班级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    各系按照学院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道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并写出系评审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修改;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至教育厅。
六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
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拨付的款项后,向获奖学生全额发放奖金,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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